個資辦於今天(3日)出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年度報告2018》,當中紀錄的調查個案有14宗,其中有物業管理公司為向投訴人追收所拖欠的管理費,在未經投訴人同意下將載有其個人資料的催款函寄往其曾任職的公司。個資辦指,由於本案僅涉及投訴人與物業管理公司間的債務糾紛,投訴人的僱主並無知悉的必要,物業管理公司原則上應寄至投訴人的住所,而非職業場所。個資辦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將載有投訴人個人資料的信函給與他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的規定,個資辦將向該公司科處澳門幣8,000元罰款。
另外個資辦收到舉報,指某品牌隸屬於外地的B集團,在本澳由A公司經營。而B集團設立了獎賞計劃,A公司為推廣有關計劃,在招攬市民加入時使用表格收集個人資料及替其於B集團的網站上輸入上述資料作預先登記。個資辦指,因應A公司在市民不知情下轉移其個人資料至外地,且在轉移資料前並沒有向個資辦作出任何相關手續,個資辦將向A公司合共科處澳門幣18,000元罰款。
亦有紀錄調查個案指,投訴人駕駛時與另一位駕駛者甲因爭奪停車位發生爭執,其後甲在沒有取得投訴人同意下,在社交網站的非公開群組內發布貼文指責投訴人,並上傳一張投訴人當時駕駛私家車時的相片。個資辦認為甲方在沒有徵得投訴人同意下,將其個人資料發布,相關行為已屬將個人資料廣泛傳播,因而決定科處甲澳門幣10,000元罰款。
(編輯:馬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