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哈佛大學錄取政策的示威者舉行抗議活動。 (互聯網圖片)
哈佛大學是美國最頂尖的學府之一,選擇學生亦是最挑剔。然而,該校被控在招生程序上歧視亞裔美國學生,令他們相對白人、非裔和拉美裔學生更難入學,此舉涉嫌違反聯邦法律。經過一年審訊,麻州聯邦地方法院裁定,哈佛大學未有歧視亞裔申請者,雖然招生程序並不完美,但符合憲法規定。儘管哈佛勝訴,此案仍可能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據英國廣播公司(BBC)報道,非牟利組織「大學生公平錄取」(SFFA)代表亞裔學生,2014年入稟法院,指哈佛大學招生辦公室把考慮種族的「積極平權措施」當作針對亞裔學生的武器,在分數相當時,更傾向於錄取白人、非裔及拉美裔而不是亞裔的申請者,以此來為其他族裔保留一定名額,此操作違反聯邦法律。該組織論點之一,是美籍亞裔學生的「學術」和「課外活動」表現都好,但被哈佛以「性格評分」拉低總體分數,若不考慮種族因素,僅考慮「學術」和「課外活動」表現的話,亞裔學生的錄取人數應該比現在多一倍。
哈佛在辯護時解釋,學校採用全面入學評估,不只考慮學生考試成績,亦包括活動、成長經歷和個人特質等,種族因素只佔很少部分。哈佛指出,校內亞裔學生人數一直在上升,目前已佔學生總人數的23%,而亞裔在全美人口只佔約6%。
批評者指,哈佛大學在評估入學申請人時偏向白人、非裔和拉美裔學生。(互聯網圖片)
案件或上訴至最高法院
麻省聯邦地方法院於去年10月15日開庭審理此案,並於當地時間本月1日裁定哈佛勝訴,指大學做法不完美,但不代表違憲,招生人員可接受反種族偏見培訓,但法院不能因招生有改善空間,就摧毀一套通過《憲法》規定的招生程序;至於「學術」、「課外活動」、「性格」三者都包含主觀和客觀因素,無論招生評鑑指南怎麼寫,對招生人員或教授的影響實際上不大;校方人員在評鑑少數族裔學生時,並未因特定種族而給予特別低分,「種族」在此更像是加分的選項;各項目分數差異,不代表有歧視,亦無法靠法院判決來消除這當中的種族考量。
敗訴的「大學生公平錄取」召集人布魯姆(Edward Blum)對判決結果感到失望,指必要時將上訴至第一巡迴法院或聯邦最高法院。
研究:43% 白人走捷徑進哈佛
在案件審理期間,包括雙方提證、法官審訊近三周,令哈佛大學招生過程中的程序和潛在標準意外曝光,包含是否有財務捐助或特殊人脈背景。法官承認,強制消除這些潛規則,可能有助改善社會經濟歧異,但與本案的種族爭議無關;相反地,這類金錢利益方面的潛規則,其實對部分亞裔學生更有利。
然而,非營利性民間研究機構「國家經濟研究局」發現,哈佛錄取的白人學生,43%是特別招募的運動健將(athletes)、校友子女(legacies)、父母或親戚曾捐款給哈佛(dean's interest)、教職員子女(children of faculty),統稱為「ALDC 」。該機構發表的研究報告指出,非裔、拉美裔和亞裔學生中的「ALDC 」比率都不到16%,而獲得錄取的「ALDC 」類別白人學生,約有75%,如非有這些特別優待,根本進不了哈佛。
報告亦顯示,申請哈佛的校友子女有將近70%是白人,相形之下,非「ALDC 」類別的所有申請人中,白人只佔40%。研究認為,如果取消優先錄取運動員和校友子女,哈佛錄取的學生種族組成會大為改變,白人比率會降低,所有其他族群比率則提高或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