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警方否決舉辦集會的發起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日裁定治安警勝訴。
治安警察局於本月12接到兩名澳門居民擬於9月18日於塔石廣場、9月27日及10月4日於友誼廣場發起集會,警方其後經綜合審視及分析有關集會後,認為由於有關集會目的違反《集會權及示威權》規定,所以依法作出不容許舉行有關集會決定。該兩名發起人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裁定治安警勝訴。
治安警強調,當局一直依法依職權、公平、公正、嚴謹處理有關集會、示威的預告。根據基本法及《集會權及示威權》,本澳居民依法享有集會示威權,居民擬發起的集會示威活動只要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均可以依法行使集會示威權。
(編輯:鄭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