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改革從制度開始
18/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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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改革從制度開始

澳門回歸祖國20年以來,經濟發展穩步向前, 社會繁榮, 但隨著社會環境不斷變遷及公共組織管理日益複雜,公共行政問題日漸凸顯,澳門傳統的公共行政模式難以適應今日社會發展,要求公共行政改革聲音不絕於耳,反映傳統公共行政理論需要與時俱進。第五任行政長官候任人賀一誠指出,行政改革未達社會要求,並非「人的問題」而是「制度」問題,澳門現行採用的行政授權制度,已不適合現代澳門社會,需要從制度上改革。

本澳現行的行政授權制度,是葡萄牙30多年前實施的副秘書長制,欠缺清晰的權限與職責。

不少公共行政學者,曾研究行政授權制是否適合發展迅速的澳門,認為澳門政府官員問責制一直未能落實,主要原因在於實行行政授權制度,職權來自上級授權,由上級授權下級權力,但授權不授責,監督責任仍在上級實體,難以確定追究責任對象。

澳門政府官員是委任產生, 有任期限制,擔任決策、協調、監管的公共行政人員分主要官員、領導及主管人員兩部分。主要官員包括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委任。政府部門領導及主管包括局長、副局長及同級人員,為部門最高級官職人員,隸屬行政長官或司長,負責一個公共部門整體管理及監督工作; 主管人員包括廳長、處長、科長及同級人員,負責協調工作,隸屬部門領導層,各級官員權力都是來自上級授權。

過去十年政府頒布多項官員問責法律法規,包括 2009 年《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訂明官員需承擔的道義、政治、行政及法律上責任。2010年再頒布《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規範政府領導及主管,以及主要官員的基本原則和義務,當下屬部門或所屬部門執行上級制定的政策失誤時,主要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領導及主管人員違反義務時要受紀律處分。

第五任行政長官候任人賀一誠多次指出,現行授權制欠缺清晰的權限與職責,需要進行行政授權制度改革,由司長權責開始落實。因此,要落實行政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必須釐清上級與下級權責,明確官員政治責任,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問責制度, 清晰各級官員權和責, 做到「簡政放權」,使政府可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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