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今(9日)刊登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配合今年11月18日起生效的《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訂明每個塑膠袋的收費金額為澳門幣一元。環保局已於網頁上載法律所規管的含有塑膠成分購物袋資料(http://www.dspa.gov.mo/plasticbagcharge.aspx)供商戶和市民參閱。
《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訂明,除兩種豁免情況(即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或機場禁區零售業場所取得且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外,在零售行為中須對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收費。另外,飲食業的外賣(堂食中用於盛載未食用完畢的食品或飲品的容器除外)、其他服務行業倘以零售方式將貨品提供予顧客,亦須對所提供的膠袋收費。
按法律規定,零售業場所在法律生效的首兩年內,須在有關場所顯眼處展示經環保局核准的關於有償提供塑膠袋的宣傳品,商戶可於環保局網頁(www.dspa.gov.mo)下載宣傳品,或到環保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轄下的環保加Fun站(試運中)等索取,具體地點等資訊亦可查閱網頁。
(編輯:陳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