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天神巷一間商場內的牛雜小食店,被中級法院裁定須把鋪位交還業主。
案情指出,1998年底,由於該商場人流少、生意差,當時的商場管理委員會決定將商場的共有部分以優惠價格出租,以應付平常運作的開支及改善經營環境,案中被告最終以每月5,380港元的租金租下相關鋪位,並開始在該地點經營牛雜小食店。
至2015年,商場原有管委會被新成立的商場管委會收回管理權並撤離該商場,新的管委會曾先後在2012年12月和2013年9月向牛雜店發出掛號信和訴訟外通知,要求牛雜店遷離相關地點,但牛雜店店主卻一直未予理會。雙方租賃關係持續期間,店主曾多次要求管委會就雙方的租賃關係訂立書面合同,但管委會一直藉故推搪,以致最終未能訂立租賃合同。
中級法院表示,牛雜店稱於1999年與當時的商場管理委員會達成口頭租賃協議,但《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租約必須為書面;加上即使存在租約,該合同也於2013年9月5日通過當時的管委會向被告發出的訴訟外通知而被單方終止。另外,按商場的分層所有權設定,牛雜店的經營位置不屬任何人專用,與牛雜店達成協議的也只是當年商場管理公司的一名代表,沒有權力把商場共同部分出租給他人,因此該口頭協議從內容上來看也是無效的。
(編輯:袁金秀)
一間牛雜小食店被中級法院裁定須把鋪位交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