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袋徵費將於今年11月18日起實施,環保局預計初期可減少膠袋使用量不少於50%。 (資料圖片)
法律規定,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可豁免膠袋收費。 (資料圖片)
在澳門討論多年的膠袋徵費終於實施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19)日刊登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將於今年11月18日起正式生效,法律訂定在零售行為中限制提供塑膠袋的規定,以減少塑膠袋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但每個膠袋徵費金額,要由行政長官以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環境保護局表示,將加強相關宣傳工作,以配合法律實施。
環境保護局於2016年2月完成「推行限制使用塑膠購物袋之制度」諮詢工作,其中對於收費水平存在較多討論,主動提交的社會意見及電話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人均認同每個塑膠購物袋的收費不少於一元,行政會在公布《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草案時,亦建議對零售行為中提供塑膠袋實行「膠袋收費」,由商戶收取每個膠袋一元的費用。根據環保局的環境報告,全澳居民一年約使用4.5億個膠袋,平均每人每日使用2.2個塑膠袋,環保局預計法律實施初期,可減少膠袋使用量不少於50%。
《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訂明,在零售行為中,須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收取稍後由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金額,以下兩種情況則豁免收費:
一、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二、機場禁區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環保局具職權監察法律的遵守情況,包括可查核向他人提供塑膠袋倘有的收費記錄資料。處罰方面,若零售業場所未有依法就提供塑膠袋收取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金額,則按每一塑膠袋科處1,000元罰款;就環保局執行監察工作,若零售業場所違反相關合作義務,則科處1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