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擬將瑕疵品退換貨的舉證責任,由消費者轉移至經營者。 (林嘉欣攝)
何潤生指出,政府的提案參考了許多國家與地區的規定。 (林嘉欣攝)
李卓君認為,一年期限對商戶來說並不合理。
你知道若買到瑕疵品,賣方在交付日起一年內都需要承擔責任嗎?依照本澳現行《民法典》規定,消費品交付一年內若出現與合同不相符之瑕疵,買方(消費者)可要求賣方維修、更換、減價或退貨等賠償,但買方就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所買之消費品與買賣時約定的不相符。然而因為許多消費者大都缺乏相關知識,一直以來都難以舉證。
正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延續了賣方(經營者)在交付一年須承擔責任的規定,但就將前六個月內的舉證責任由消費者一方轉移到經營者一方,法案同時建議引入排除推定經營方責任的規定,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13)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介紹,會上主要與政府代表分析特別合同中的「供應消費品合同」章節,當中法案將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任何「有形動產」視為「消費品」,例如汽車、手機及防毒軟件光碟片等;但透過電郵或網絡等無形的渠道轉移的文件則不視為「消費品」。
首六個月現瑕疵 賣方負舉證責任
關於消費品出現瑕疵問題,法案建議消費品自交付日起一年內出現與合同不相符的瑕疵視為交付時已存在,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維修、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以及因解除合同引致的損害賠償,經營者需承擔責任;若瑕疵在首六個月出現,經營者需要負上舉證責任,消費者毋須舉證;若瑕疵在後六個月才出現,則由消費者舉證。
何潤生稱,這次政府的提案是參考了幾個國家和地區的《消保法》,包括葡國、內地及新加坡等地方都以一年作為時限,而歐盟國家更達兩年,政府亦根據澳門以往的經驗決定條文內的一年時間,和首六個月和後六月是否有舉證的必要。
他亦指出,《消保法》是要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亦要平衡經營者的利益,但由於《消保法》和《民法典》對於過錯的定義方面有所不同,如前者規定經營者不論有否過錯,均須負責,此制度與後者的規定有所不同。
法案設條文平衡經營者權益
為了避免出現惡意投訴,何潤生強調法案有條文平衡經營者的措施,而經營者亦可從多方面反證,包括自然腐壞、正常損耗、人為或外因損壞,以及不合邏輯的情況。他並引述政府代表稱,消委會日後在處理瑕疵消費品爭議的投訴時,將會持中立態度。
對於有關法案所指的消費品定義是否範圍過於「太細」。何潤生舉例表示,「細至原子筆,大至汽車」;有議員提出區分耐用品,他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是希望可包攬,最終委員會不反對適用範圍。至於一年時間會否給中小企帶來壓力,則仍要再討論。
李卓君:一年期限過長不合理
《消保法》法案建議經營者自消費品交付日起一年內,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維修、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毋須承擔費用。澳門中區南區工商聯會會長李卓君認為,現時法案內容較傾斜消費者,又質疑一年期限過長,「對商戶不合理」。
李卓君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消保法》立法並非壞事,可以規管商戶蓄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但他質疑假如消費者刻意傷害商戶權益,法案對商戶無法提供足夠保障。
李卓君強調,買賣過程本應是「你情我願」,消費者在貨品出售之前應該確認完成才「收貨」;假如法案進一步放寬消費者退換貨的規定,他憂慮會破壞商戶和消費者之間的互信關係,這並非好事。
他認為上述一年期限的建議太長,質疑消費者買了商品「用咗成年先話有問題」是否公道和合理。「假如你買咗一支原子筆,你寫到咁上下先話有問題要換一支,咁你咪永世都唔使買筆?」至於如何釐定合適的期限,他認為應該由業界、消費者和政府三方詳細討論,探詢業界和商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