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已在立法會表決通過,將於公布後一年生效。法案實施後,社屋申請將恆常化,市民可以隨時提出申請,政府承諾少於四年半可以上樓。社屋對弱勢社群十分重要,然而,社屋供應量是最關鍵,最近一期社屋申請確定輪候名單內輪候家團共6,349 戶,但政府可分配、待維修及在建單位合共只有5,324 個,僅能回應最新一期社屋申請的輪候家團,政府未來推行社屋恆常化申請時,需抓緊規劃興建社屋項目,把上樓年期縮短,切實幫助有需要人士解決住屋問題。
市民除關注未來社屋供應量外,法案第三十一條的「例外情況」亦備受關注,行政長官可例外許可房屋局透過相應的合同訂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將社屋分配予相關人士,認為「例外情況」的「門口」開得很大,會出現「爬頭」、「打尖」情況,對輪候者不公平,因此,執行「例外情況」一定要小心謹慎,擔心「例外情況」成為申請社屋「爬頭」、「打尖」藉口。
根據法案,包括因遭受自然災害、身體狀況等急需安置的家庭或個人,行政長官可免除原本申請條件,將社屋分配給「特殊人士」。有意見認同不可以羅列所有「例外情況」,但「例外情況」可以如法案第四條「如有合理解釋」的處理方式。但亦有意見認為,日後社屋是恆常申請,市民每日都可以提出申請,如果「例外情況」「門口」開得太大,很多人可以「爬頭」,因為一批准即可上樓、「爬頭」、不用排隊。「例外情況」在執行上一定要小心謹慎。房屋局透露,今年首七個月,政府共收到150 宗「例外情況」申請,經考慮多種因素後,只批准了五個緊急個案。
運輸工務司長在法案表決時指出,法案主要目的是讓經濟條件較差市民申請社屋,幫助有需要人士解決住屋問題,但法案亦容許政長官可在「例外情況」下接受年滿18歲但未滿23歲的個人以「例外情況」提出申請。
然而,有議員和市民都認為「例外情況」有很多,申請者認為自己是「例外情況」便可提出申請,由行政長官分析及決定,令人擔心沒有一個標準會令裁量權太大,或會造成不公平情況。要釋除這種憂慮,可由一個委員會審查「例外情況」的申請個案,再將結果呈交行政長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