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社屋法》公布後一年生效

羅司:執行「例外情況」宜謹慎
09/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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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司:執行「例外情況」宜謹慎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左)指,「例外情況」是「打尖」,對其他輪候者不公平,因此「門口」不可以開很大。( 張庚睿攝)

立法會昨(8)日通過《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可根據申請者的「例外情況」分配社屋,包括遭受自然災害、身體安全等急需安置的家團或個人,議員林玉鳳問及條文是否涵蓋所有需要的人群,議員區錦新亦稱,「個門又真係開大咗,就係加咗個家庭入去」,第四款指明的「家庭危機」,他詢問是多大的危機、甚麼程度才納入「例外情況」。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回應指,「例外情況」的「門口真係唔可以太大,一定係細一點」,未來社屋引入恆常申請機制,他指出「例外情況」是「打尖」,不用排隊直接爬頭,對其他的輪候者並不公平,因此政府設立「例外情況」時需特別小心。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補充,局方批出時需考慮多方因素,今年至今共收到逾150宗「例外情況」的申請,共有五宗獲批。

針對法案建議社屋申請機制,多名議員認為輪候時間太長,無法滿足具逼切性人士的需求。羅立文回應稱,有信心未來恆常申請的上樓期會少於四年半,社屋供應在短中期會有壓力,但相信可滿足中長期的社屋需求。

另外,會上黃顯輝、李靜儀、高天賜等多位議員對法案的「廢止」及「終止生效」的兩條條文存有異議,身兼大律師的黃顯輝指出,兩個意思同為廢止,問及日後有關廢止的法律是否就沿用新制度。法務局法律草擬廳法規草擬二處處長梁穎妍解釋,兩條文的結果及效果是相同,差別只在於技術處理方式不一,過往亦有先例。立法會一度休息十分鐘,最後政府決定兩條文合為同一條,即「廢止8月8日第69/88/M號法令」以及「廢止第25/2009號行政法規」,均以廢止方式處理。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在頒布一年後生效。羅立文稱,政府換屆有多項工作需處理,否則可縮短至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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