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續細則性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規定,超過十個獨立單位的大廈,就要建立大廈自己的管理規章(簡稱《規章》),明確單位住戶責任。有委員提出,該《規章》雖然是強制建立,但質疑其有無法律效力。
二常會陳澤武(右)稱,有委員認為大廈《管理規章》內容彈性高,質疑其有無法律效力。(袁金秀攝)
陳澤武稱,法案賦予《規章》有罰款權力,但卻無確定其法律效力,「例如成日喺電梯度拖隻狗『屙尿』,理論上《規章》可以監管埋,可罰你300蚊,問題係理據喺邊呢?合唔合法呢?《規章》係咪就係法律呢?唔遵守又會點呢?」他稱,有關問題需待法律技術顧問商討。
另外,他稱法案建議大廈召開第一次業主會時,需通過有關《規章》,若未能通過,應訂立《規章》的通過程序及時間表;若六個月後仍未通過,業主會的管理機關須召開會員大會,就《規章》進行決議通過;若仍未通過,可直接由管理機關通過《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