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大律師的黃顯輝指出,兩個意思同為廢止,問及日後有關廢止的法律是否會沿用新制度。
立法會今日(8日)細則性通過《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法案中建議可根據申請者的例外情況分配社屋,包括遭受自然災害、身體安全等急需安置的家團或個人,議員林玉鳳問及條文是否已包涵所有需要的人群,議員區錦新則表示,「個門又真係開大咗,就係加咗個家庭入去」,第四款指明的「家庭危機」,他再詢問是有多大的危機、甚麼程度才納入例外情況。
列席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回應指,例外情況的 「門口真係唔可以太大,一定係細一點」,未來社屋引入恆常申請機制,他指出例外情況是「打尖」,不用排隊直接爬頭,對其他的輪候者並不公平的,因此政府設立例外情況時需特別小心。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補充,局方批出時需考慮多方因素,今年(2019年)至今共收到逾150宗例外情況的申請,共有5宗獲批。
另外,會上黃顯輝、李靜儀、高天賜等多位議員對於法案的「廢止」及「終止生效」的兩條條文存有異議,身兼大律師的黃顯輝指出,兩個意思同為廢止,問及日後有關廢止的法律是否就沿用新制度。法務局法律草擬廳法規草擬二處處長梁穎妍解釋,兩條文的結果及效果是相同,差別只在於技術處理方式不一,過往亦有先例。
立法會一度休息10分鐘,最後政府決定兩條文合為同一條,即「廢止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以及「廢止第25/2009號行政法規」,均以廢止方式處理。
(編輯:鍾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