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案》,並將提交立法會。草案建議,若有關的刑事司法協助涉及的罪行可被判處無期徒刑、終身監禁或死刑,必須拒絕提供協助;但若請求方保證不判處這些刑罰,仍可提供協助。
就《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案》,曹錦俊(中)昨日解釋,若犯人觸犯兩地均視作犯罪的行為,才會被移交。(林少洪攝)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表示,法律規範本澳與中國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包括逃犯移交、執行刑事判決、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程序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適用範圍包括在未簽定 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安排的互惠承諾。
法案旨在促進本澳與中國其他司法管轄區未來的刑事司法協助安排,務求透過法案訂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一般原則及規定。
被問及若本澳居民在內地被指觸犯《國安法》或《尋釁滋事罪》,特區政府會否將違法人員移交內地。法改局代局長曹錦俊回應稱,法案設「雙重處罰」原則,即犯罪行為必須在兩地均被視作犯罪才會移交,本澳居民若被指在某地犯法,請求方需將犯罪事實交到本澳法院審理,以決定在本澳是否構成犯罪。
曹錦俊強調,法案除依從國際「雙重處罰」原則外,亦需遵守「一事不二審」原則,即犯人在本澳被判刑,另一地就不能就同一控罪再次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