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妻半個鋪位被拒登記

丈夫訴訟贈予合同無效獲勝
15/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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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訴訟贈予合同無效獲勝
丈夫訴訟贈予合同無效獲勝

一對內地夫妻2002年在本澳購入一個鋪位,並註明採用夫妻取得共同財產制。至2010年,兩人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丈夫於2013年和妻子以公證書形式訂立一份夫妻間贈予合同,約定將他所持有的一半份額贈予妻子,並繳納相關物業轉移印花稅,但在物業登記局辦理手續時被拒絕登記,因此,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贈予合同無效,並要求退回相關的簽契手續費及印花稅,但遭初級法院裁定敗訴,丈夫其後上訴至中級法院,日前獲判上訴得值,贈予合同宣告無效。

案件早前在初級法院審理時被裁定敗訴,初級法院認為,案中夫妻是在內地結婚,所以規範夫妻雙方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應為內地法律,而內地《婚姻法》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上述贈予無效,因此裁定男子敗訴。男子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本案所討論的是贈予合同有效性。贈予合同是在澳門訂立,有關不動產亦在澳門,且在贈予時雙方都是澳門永久居民,因此本案的情況僅與澳門的法律秩序有聯繫。

即便不這樣認為,由於涉及夫妻之間贈予的規範在所有婚姻財產制中均予適用,因此本案應適用夫妻雙方共同常居地的法律規範(即澳門法律)。

另外,本案涉及的不動產屬夫妻共同財產,與一般共有的情況不同,是一種不分份額的共有。夫妻雙方在婚姻持續期間只是各自對共同財產擁有一個想像份額,但不得自由處分,因此該贈予合同存在法律上不能的瑕疵, 根據法例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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