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潤生會後表示,意見書新增「返貧」情況下申請的特殊豁免。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完成《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細則性審議,並簽署意見書。法案最終規定家團申請者年齡下限由原文本的23歲改為18歲;個人申請除孤兒外維持23歲,行政長官可基於合理理由接受18至22歲的個人申請,並刪除針對學生申請人的限制。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意見書亦新增「返貧」情況下申請的特殊豁免,如果有申請人曾取得經濟房屋、貸款或利息補貼等,但有「返貧」的情況,同樣可經行政長官豁免後接納申請。
何潤生又指,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增加社屋輪候因素,包括家團人均收入、在澳居留時間、申請家團中澳門永久居民比例等。由於政府需時草擬相關補充法規,因此建議法案通過一年後生效,而現有的申請個案將沿用現行制度。
(編輯:梁燦旭 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