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委員會冀當局完善介紹民防架構脈絡及關係的條文。 (資料圖片)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31)日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民防綱要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列席會議。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列明民防當局及架構是由行政長官、聯合行動指揮官、民防架構及志願者組成,但一常會認為相關行文未能清晰介紹民防架構的脈絡和關係,冀當局完善相關條文內容。
何潤生稱,一常會建議,按照相關規定設立分成三層級的澳門特區民防體系,包括最高層級的行政長官,領導澳門特區行使整體民防政策的權限,協調跨部門工作;第二層級是聯合行動指揮官,由保安司司長擔任,當啟動民防架構時,行使民防行動的指揮權,調動人員及資源以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第三層級則是民防架構,分別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未來將會成立的民防協調實體、公共實體、私人實體及志願者,合計共30個單位組成,並由聯合行動指揮官領導下,按照自身職能各司其職,與社會各界合力,共同應對突發的公共事件。
行政長官權限 部分不能轉授
何潤生指,在法案文本中,雖然有建議行政長官可將相關權限授給相關領域的司長,但亦有不能授權的情況。他引述政府代表稱,包括核准民防總體計劃、宣布澳門特區全部或局部進入相關事件的狀態級別、採取例外性措施以確保公眾的生活條件及機構的運作正常、宣布中止公眾活動以確保市民安全等,都是行政長官專屬的權限。
法案中亦有提及志願者協防的條文,何潤生稱,未來志願者可以通過民間社團、公共或私人實體參與民防活動,並須通過民防協調實體預先登記及培訓,以便實體統籌救災,亦可為志願者購買保險。
另外,何潤生介紹,法案將新增民防應急協調局,屬民防架構內的常設部門,負責統籌志願者、宣傳、資源調撥等工作,他又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稱,國家已成立類似性質的應急協調局,特區政府認為澳門亦有需要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