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黄少澤強調,恐慌產生的傷害恐怕比災難本身更嚴重。(梁佩茵攝)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梁佩茵攝)
《 紐約時報》報道,伊拉克曾於2005年發生因謠言造成的踩踏事件,造成950人死亡。(網頁截圖)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30)日首次討論《民防綱要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對於法案第25 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引起的爭議,黃少澤會後受訪表示,「恐慌」產生的傷害可能遠比災難本身嚴重,並舉例指伊拉克曾經因為炸彈謠言導致數百人死亡,因此認為相關情況下製造謠言必然是犯罪行為。黃司表示,作為政府,若將此排除在外便是不負責任,希望市民及媒體理解條文的出發點,是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黃少澤昨日出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討論《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後接受訪問,他表示,在大災大難前出現虛假訊息,對市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整體利益有很大影響,政府有責任作出維護,然而《刑法典》中沒有相關條文作出規範,所以政府有責任填補法律漏洞。他強調,關於強化資訊傳播的立法內容,在公開諮詢中共收到95.64%意見是贊成相關條文的立法,希望市民、媒體理解法律草案第25條「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的立法出發點。
大災大難面前 任何人都有風險
他補充,現時澳門考慮發布虛假資訊的處罰與全世界不少國家地區相同,以行為犯進行處理是符合國際慣例。至於《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第23條關於傳媒特別義務的條文,黃少澤強調,此條文只針對民防架構內的成員,與傳媒不相關。
對於強制撤離的內容可否設有豁免傳媒的條文,他指出,在大災大難面前,對於任何人也有風險,標準適用於所有人,媒體不怕危險境況是基於職業道德,值得讚揚,但從人的生命安全考量,希望每個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及安全。他解釋,強制撤離只是在非常危急情況下才實施,一般只進行勸籲,政府是不想實施強制撤離,因為需要動用公權力及武力,總而言之,對政府來說,居民生命安全高於一切。他亦強調,不願接受強制撤離的居民不涉及違令罪,此罪只針對參與民防架構的人員。
第三級突發事件啟動民防架構
根據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介紹,《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提出把突發公共事件狀態分為五級,較現行民防行動制度增加兩個級別,是希望提高民防工作的預防措施。當進入第三級別或更高級別預警狀態時,民防架構隨即啟動,並透過包括傳媒在內的不同途徑通知市民,由媒體通知市民的那一刻起,法案提出的「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的法律效力便即時產生效力。因時間點涉及刑罰及紀律處分,一常會要求政府清晰及完善條文。
何潤生稱,一常會一直有收到不同團體的意見,目前收到一個團體要求約見。將在與政府討論過程中表達委員及團體的疑問和意見,並會要求政府解釋及澄清當中的疑慮。
伊拉克炸彈謠言 釀950死慘劇
黃司提到的伊拉克事件,據本報翻查資料,指的可能是發生在2005年8月31日的人群踩踏事件。位於伊拉克首都巴格達北部的艾瑪橋(Aimma Bridge)將遜尼派社區與什葉派社區分開,8月31日上午,有謠言稱一名自殺式炸彈客將針對什葉派發動攻擊,導致人群蜂擁過橋,不幸發生踩踏事件。根據《紐約時報》當年的報道,高達950人被踩死或淹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