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孫旭冀政府釐清輕軌營運者義務。(攝影:馮達輝)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自公布後翌日生效。會議討論期間,議員蘇嘉豪關注該法律的執法範圍,「譬如市民帶咗啲唔該帶嘅動物,入到車站但未入到收費區,係咪唔係用輕軌法律去處罰,而用公共地方總規章處罰」。他又稱因兩個法規的有關罰款有較大差別,如用公共地方總規章處罰,則罰款300元,如用輕軌法則會罰款5,000元,冀政府再次向市民解釋「禁止作出行為」的範圍。
議員梁孫旭則認為政府需釐清輕軌營運者的義務,若事故發生在營運商所外判的公司負責期間,承批公司需負甚麼責任,有何罰則科處該公司。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回應指,屬於付費區的範圍則歸輕軌法管理,不屬於付費區的範圍歸公共地方總規章管理,「入閘之前有公共地方總規章,入閘之後今日傾嘅呢個法律。」
另外羅立文稱,政府與專營公司有簽訂合同,內文已附有罰則,而每一個專營公司與其他轉批給也有合同,因此需視乎所發生的每一件事的責任歸屬方,再按照所簽訂的合同處理。
(編輯:馮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