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頒布《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行政法規,公布後滿一年生效,即於明年今日正式實施,按照《道路交通法》,電單車駕駛者或乘客,佩戴頭盔的型號須經當局核准,否則視為沒使用頭盔,可被罰款600元。
明年今日起,電單車駕駛者或乘客,需佩戴經當局核准型號的頭盔,否則視為沒使用頭盔,可被罰款600元。(資料圖片)
新規定防護頭盔須符合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任一技術標準;具有生產商配置以識別所適用的技術標準的標籤,無毀損或變形;倘防護頭盔有面罩,則須符合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自新行政法規公布翌日起,交通事務局可按照第四條規定的程序,接受防護頭盔進口商或銷售商提出的核准防護頭盔型號申請,並公布已申請核准的防護頭盔型號,但有關核准決定僅在行政法規生效後作出。
政府昨日頒布《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行政法規,進口商或銷售商須按規定的技術標準標籤。(資料圖片)
新法規規定,頭盔需具有生產商採用的技術標準標籤:一、中國內地標準GB 811-2010;二、中國台灣標準CNS 2396(識別標記:CNS);三、澳洲/紐西蘭標準AS/NZS 1698:2006;四、英國標準BS 6658:1985;五、美國《聯邦規例法典》「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B分部內的第218號標準,包括所有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就該標準作出的修訂(識別標記:DOT);六、美國史尼爾紀念基金會防護頭盔標準2010(識別標記:SNELL);七、日本工業標準JIS T 8133:2007(識別標記:JIS);八、1972年6月1日歐洲經濟委員會第22號規章(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21),包括所有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就該標準作出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