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上午舉行會議,討論及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會議主席何潤生主持會議。
何潤生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會議上主要討論如何定義「消費者」與「經營者」,其中對「消費者」的定義有較大爭議。何潤生表示現時條文指「消費者」為獲取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但會上有意見指,澳門有不少中小企及社團,都需要購買服務或商品,但以現在條文法人則不涵括在內,如果將來有中小企在入貨時貨不對辦,《消保法》則不適用,為保障中小企或社團等對「經營者」相對弱勢的群體,常委會建議政府考慮擴闊「消費者」的定義。何潤生指政府已聽取有關意見,但需時比較及分析相關情況。
至於「經營者」則相對清晰,何潤生指「經營者」只需有明顯盈利行為則符合定義,而有社團或財團等,雖然平時只對會員提供服務,但如果活動上對共眾提供服務或商品從而獲利,該情況亦可歸類為「經營者」。何潤生又稱,今次重點是如何界定交易行為為「經營者與消費者」中發生,以確保《消保法》能有效利用。
(編輯:梁燦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