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左)、司警局局長薛仲明(右)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律草案,昨(23)日公布草案修改內容,因應雲端技術廣泛應用,犯罪證據極有可能儲存在境外伺服器,參考國際立法模式,法案建議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可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雲端網絡伺服器的數據資料副本,要求疑犯交出電腦密碼,讓警方提取犯罪證據,用作刑事訴訟程序,只要透過位於澳門的電腦系統查閱或獲取該等資料是屬合法,毋須得到當地政府批准。法案建議自今年12 月22 日起生效, 以配合《網絡安全法》實施,法律草案即將送交立法會表決。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為配合《網絡安全法》的實施,須調整現行制度,政府經充分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後制定《打擊電腦犯罪法》法律草案,因應雲端技術的廣泛應用,犯罪證據有可能儲存在境外的伺服器。現時歐盟的執法機關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者存放在外地伺服器時,就可在法官批准下透過犯罪行為人的電腦系統提取犯罪訊息作為證據。
司警局局長薛仲明表示,在參考歐盟法律法規,特別是比利時、新加坡等的慣常做法,以及國際上對同類問題的普遍執法經驗和立法模式後,建議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可向法官申請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只要透過位於澳門的電腦系統查閱或獲取該等資料屬合法。他舉例,如警方獲得法官批准後,可要求罪犯交出電腦密碼,讓警方提取犯罪證據。強調是利用罪犯的電腦登錄提取資料,而非請求雲端伺服器公司提供資料。
足不出戶透過網絡犯罪
薛仲明指出,現時犯罪分子足不出戶透過網絡就可實施犯罪行為,特別是將資料儲存於雲端網絡伺服器。現時歐盟的執法機關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者存放在外地伺服器時,可向法官提請,批准後透過罪犯的電腦系統,提取犯罪訊息副本作為證據。他稱,「犯罪資料今日可能儲存在A 國家的伺服器,明日有可能已轉到B、C 國家的伺服器。」若不跟上先進國家法律,在取證上會造成困難。
「偽基站」列刑事 最高囚三年
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律草案同時建議將「偽基站」定為犯罪,建議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情節嚴重,包括從「偽基站」獲利、為便於實施另一犯罪,又或用於傳輸被法律禁止的廣告或色情資訊或不法賭博活動等,則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司警局局長薛仲明指出,近兩年「偽基站」的案件倍增,由2017 年的七宗,上升至2018 年的19 宗,對本澳整體社會、市民和旅客造成嚴重滋擾,將之獨立成罪有其迫切性。
同時,將違反職業保密犯罪獨立成罪,並加重刑罰。凡存有任何不正當意圖,向他人透露在執行職務時或基於職務原因而獲悉的有關系統,裝置或電腦程式的安全關鍵漏洞,而足以造成有實施電腦犯罪的危險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