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父親擬提申訴

性侵半歲嬰「只判五年」
15/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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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福建一名只有六個月大的女嬰遭到堂叔抱走,以手指性侵造成女嬰外陰損傷、處女膜破裂,今年6月福建法院判處被告猥褻兒童罪最重的有期徒刑五年,9月的二審也維持原判,儘管法官已採最重量刑,但女嬰的家長及社會輿論都認為判刑過輕。猥褻兒童罪與強姦罪的模糊地帶造成量刑的差異,前日女嬰家長徐雲弟決定向福建高級法院遞交再審申訴書,希望外界能夠重視類似案件,促使立法完善。

今年1月27日,福建政和縣東平鎮徐雲弟一家正在補辦與妻子的婚宴,僅六個月大的女兒ㄚㄚ卻遭到堂叔徐浩抱走,ㄚㄚ被發現時,嗓子已經哭啞,紙尿褲也不見了,褲管內外沾滿了血。根據醫院診斷,ㄚㄚ外陰損傷出血,處女膜裂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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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嬰當時所穿的褲子,怵目驚心,下圖為庭審時模擬犯行使用的娃娃。(互聯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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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ㄚㄚ遭性侵案在政和縣法院一審開庭,徐浩在庭上用玩偶重演作案過程,刑事判決書認定徐浩以尋求刺激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手指插入女嬰陰道實施淫穢行為,致被害人輕傷」,構成猥褻兒童罪,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家屬不服上訴,但6月30日二審結果仍維持原判,在民事求償人民幣30萬元部分也因無證據支持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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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雲弟抱著丫丫站在老屋前,如今ㄚㄚ已一歲半。(互聯網圖片)

從舊從輕原則

今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於11月1日實施,大幅提升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除了將「嫖宿幼女行為」一律視為強姦罪,也將猥褻兒童罪加入「聚眾」、「在公共場所當眾」兩種情況,最高量刑提升至有期徒刑5年以上、15年以下刑罰。

但中國《刑法》採取從舊從輕原則,因為ㄚㄚ案發生在舊《刑法》適用期間,猥褻兒童罪的有期徒刑上限僅有五年,因此一審、二審都採五年的判決,儘管徐雲弟再度上訴,改判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

強姦罪與猥褻罪的模糊地帶

另一個爭議點則是猥褻兒童罪與強姦罪的灰色空間,依據《刑法》對猥褻罪與強姦罪的認定,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摳摸、吸吮、摟抱」等方式滿足性慾,而強姦罪則必須有實質「性交」行為才能認定。「性交」則必須是性器官「插入」或「接觸」對方性器官、肛門或口腔。依據現行《刑法》猥褻兒童罪最重可判15年,而強姦罪中姦淫幼童情節嚴重者則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ㄚㄚ案例中,以手指插入只能認定為猥褻兒童罪,但無論對方性器官有無插入或接觸,仍然造成女嬰嚴重的損害與傷痛,《刑法》對此類案件起到的保護作用仍很有限。

兒童性犯罪 各國皆重判

雖然猥褻兒童罪的最高刑期,已從《刑法(八)》的五年, 增到《刑法(九)》的15年,但在丫丫案的援助律師看來,現行的立法,也許是進步了,但與發達國家地區相比,仍差距很遠。

在台灣,無論有無性器官接觸,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或肛門,都可算是性侵;在美國,與年齡在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無論是否用性器官,也一概視為強姦罪。世界衛生組織2002年也將強姦定義為,「使用身體任何部位或其他東西,強行進入陰道或肛門,不管程度輕微與否」。而兒童性犯罪在世界多國都是一級重罪,在韓國最高可判50年徒刑,在美國有五個州允許判處強姦兒童者死刑,德國與許多歐洲國家也都對此有最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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