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百名「海一居」預約買受人針對澳門特區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請求法院判處被告賠償眾原告樓價損失或已付定金的雙倍金額,以及印花稅、登記費等連同法定利息。作為理由,眾原告指澳門特區的政府部門接連對土地承批人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強加一系列法律所未予規定的關於環境評估方面的新要求,以及無理由地拖延將相關評估結果告知保利達,從而阻礙了後者及時完成對土地的利用,最終導致土地被收回,也使得保利達無法履行與眾原告訂立的海一居單位的預約買賣合同,從而對眾原告造成了損失。
法院指出,眾原告與保利達之間訂立的預約買賣合同不具物權效力,眾原告也從未取得相關單位的所有權,因而不能主張對它們擁有任何形式的物權,他們所擁有的只不過是因預約買賣合同而產生的單純債權。這樣,基於債權的相對性,它只會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會延伸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特區政府)。眾原告的債權只會被債務人侵犯,不會像具有對外效力的物權一樣,可能被任何人侵犯。只有當出現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又或者當第三人知道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特殊關係,但仍作出特別具譴責性的行為,尤其是當出現其濫用權利的情況時,合同的當事人才能因其債權被侵犯而追究該第三人的責任。
此案中,作為被告的特區政府不存在對眾原告的過錯,因為眾原告提出的那些指控即便屬實,也只是被告在執行土地批給合同的過程中對保利達的過錯,不代表其行為對購買了樓花的預約買受人存有過錯,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因此,行政法院裁定眾原告提起的訴訟敗訴,駁回了他們針對澳門特區的訴訟請求。
(編輯:麥敏楨)
數百名「海一居」業主向政府索賠,被行政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