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辦公室公布,於6月16日下午3時,有一名人士前往澳門理工學院體育館(工商、金融界投票站)內投票時,在劃票間內該名人士拿出手提電話對一張空白的選票進行拍攝。初級法院對該人士判罰金15,000澳門元。
初院指出,該名人士清楚知道投票站內是禁止投票者使用任何電子通訊設備,或具錄音、拍照或錄影功能的設備,但仍故意作出拍攝的行為。檢察院控訴該名人士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條第1款(四)項及第2款、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第3/CAECE/2019號指引第1項、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違令罪」。
經初級法院作出補充調查措施後,於7月10日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該名人士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上述法律規定和處罰的「加重違令罪」,判處嫌犯75日罰金,每日200澳門元,合共為15,000澳門元。
(編輯: 陳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