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性侵女童兩嫌犯被羈押

最高可囚16年
04/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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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囚16年

檢察院呼籲,一旦發現兒童遭受性侵跡象,應盡快向當局作出檢舉。

本澳日前發生兩宗令人髮指的性侵案件,兩名年僅六歲的女童分別被其親生父親、以及居住大廈的清潔工性侵。司警接報後迅速拘捕兩名涉案嫌犯,移送檢察院偵辦。檢察院昨(3)日發出新聞稿稱,兩名嫌犯已經被採取羈押強制措施。

案情顯示,其中一案的嫌犯為被害女童的父親,他涉嫌於妻子夜班工作期間,性侵當時正在睡覺的女兒,並於事發後逃往內地,警方於嫌犯入境時將其拘捕。該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66條第3款規定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基於案中被害人是嫌犯直系血親的加重情節,嫌犯可被判處至13 年4 個月的徒刑。

另一案件的嫌犯為任職大廈清潔員的外地職員,他於被害女童借用大廈洗手間期間,涉嫌強行對女童作出性侵行為;案發後,受害女童由母親陪同報案。檢察院對嫌犯以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的「強姦罪」作立案處理,鑑於案中被害人未滿16歲的加重情節,嫌犯可被判處至16年的徒刑。

性侵嚴重影響兒童身心發展

檢察院表示,經對兩名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因應被檢舉行為的嚴重性及其惡劣性質,為防止兩名嫌犯擾亂訴訟程序和逃離本澳的危險,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對兩名嫌犯各自採取羈押強制措施。基於性侵兒童予未成年受害人身心和人格發展造成嚴重影響的惡劣性質,檢察院高度重視並將對案件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另一方面,檢察院向社會發出呼籲,一旦發現兒童遭受性侵的可疑跡象,學生家長、有關教育機構以及相關知情人士應盡快向警方或檢察院作出檢舉,以及時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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