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採購法》諮詢總結報告

有建議公共工程招標門檻 上調至2,500萬元
04/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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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議公共工程招標門檻 上調至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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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昨(3)日公布《公共採購法》諮詢總結報告,在為期60天諮詢期內,當局共收集到120份意見,大部分意見認同政府提出的19項立法建議,相關總結報告亦將作為《公共採購法》法案草擬的參考依據。

當中,諮詢文本建議把選擇公開招標的公共工程金額門檻由現行的250萬元上調至1,500萬元,但有團體表示,調升六倍未能真實反映建築行業成本升幅和建築標準提高,故建議升幅至少十倍,即2,500 萬元。

財政局稱,在公開諮詢期內共收集到意見120 份,當中有發言意見24 份和書面意見96 份;另外錄得相關的媒體報道及刊登的評論約70 篇。

從公開諮詢重點諮詢問題問卷中獲得有效判斷的選項性意見619項,其餘的開放性意見共歸納出575條。在開放性意見中,關注度最高的是「重新訂定選擇採購程序種類的要件」和「強化規範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兩項建議項目;其次是「規範判給準則」、「促進採購透明度及保障參與者與公眾知情權的法律條文」、「候選人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等。

而《諮詢文本》建議項目以外意見,以有關「採購過程中的特定工作」的意見最多;其次為「建立統一的資料庫」、「許可開支權限」和「採購人員的培訓」等。

社會一直高度關注現行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修訂工作,要求相關制度能與時俱進、提高透明度,以及加強監管。在採購規模日益擴大、採購活動日漸複雜的發展趨勢下,建立一套以保障公共利益為依歸,有效平衡公平、效率和責任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澳門特區現行的採購法律制度由多部法規組成,主要涉及公共財政和公共合同領域,其核心部分主要在上世紀80 年代中制訂,實施已超過34 年,部分條款的規定與現今澳門的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公共行政實行良好管治及提升行政效益的要求。

政府檢視現行採購法律制度,在聽取各主要公共部門及機構意見後,總結澳門特區採購法律制度現存的不足,對修訂採購法律制度提出建議,並於去年11 月6 日至今年1 月4 日期間展開為期60 天公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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