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強迫女友口交並打人

被法庭判入獄三年三個月
08/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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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庭判入獄三年三個月
被法庭判入獄三年三個月

一名已婚男子不甘同居女友分手及分居,強迫女友為其口交,及後更因小故掌摑女友令其受傷,被法庭判處入獄三年三個月,男子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要求減刑,但被駁回,維持原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公布案情透露,男子約於2004年結識女子並成為情侶,其後女子發現男子已結婚並育有一女,但仍繼續與其交往,並於2007年同居。至2011年底兩人分手並分居,但男子不斷發訊息和打電話,或到女方住所按門鈴要求和好,為使男子冷靜及避免其報復,她平均每周一次應邀與男子進餐和聊天。

2012年9月17日,兩人進餐後步行期間,男突要求女為其口交遭拒絕,男抓住其頭部並強迫其就範。由於害怕,女最終在違背意願下作出該行為,其後男陪女回家途中,突發怒用力打女兩耳光,女用雙手作保護,但左邊面及雙手挫傷及軟組織疼痛,需要一天時間康復。

初級法院判處男子一項「性脅迫罪」入獄三年;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入獄六個月,兩罪合共入獄三年三個月。被告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減刑及緩刑。

中院審理後指出,儘管上訴人認為應考慮其出於無法壓抑,想與同居多年的女友和好的意願而作出該等行為,聲稱這是由於情感和愛意所驅使,但中院認為所謂的情感已經導致暴力、不安及強迫情況的出現,嚴重違反了生活和性行為的自決,必須強調其行為具有強烈的故意程度,故此,根據量刑標準,原審法院並無不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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