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從源頭規管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以便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包括訂定發電廠空氣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氦氧化物及顆粒物的排放標準。
發電廠須於煙氣排放的位置裝設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並須向環境保護局提供空氣污染物排放的實時監測數據。此外,發電廠的所有人須每六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一份具備與檢測相關的實驗室能力認可證明的機構發出的檢測報告。
草案建議環境保護局具監察職權。發電廠如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科澳門幣20萬元至40萬元罰款。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
(編輯:孫渝喆)
草案建議,發電廠須於煙氣排放的位置裝設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並須向環境保護局提供空氣污染物排放的實時監測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