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與葡萄牙早前簽定移交逃犯協定,昨日(19 日)出版的《特區公報》刊登協定的正式文本內容,按照協定,請求方可提出移交涉及可被判處一年或以上刑期罪行的在逃人士。
協定同時規定,葡萄牙有權拒絕移交其國民,澳門特區亦有權拒絕移交中國國民及澳門特區永久居民,但不包括澳門永久居民中的葡萄牙國民。
協定訂明,包括政治犯等不得移交,若移交違反人道主義精神、屬輕微犯罪,又或在缺席審訊下被判刑的在逃人士等,被請求方亦有權拒絕移交。
另外,協定亦設定雙方各自負責提出和接收移交請求的部門,葡萄牙為總檢察長公署,澳門則為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