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澳門日籍前股東岡田和生

索82億元天價賠償 中院敗訴
14/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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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82億元天價賠償 中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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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82億元天價賠償 中院敗訴

岡田和生

史提芬永利

被永利開除出董事局並贖回相關股份的永利前股東岡田和生聯同兩間受其控制的公司(以下稱三者為原告)針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利澳門)、史提芬永利(STEPHEN ALANWYNN)等共五名被告,向法院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宣告之訴,請求各被告以連帶方式合共支付近80億元(澳門幣,下同)的財產損害賠償及二億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經過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審理,被判敗訴。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發出新聞稿指,原告指於2005至2008年期間,永利澳門及史提芬永利為了獲得一幅位於路氹區面積超過20萬平方米的土地批給,以迂迴方式向一間公司支付了一筆為數3,500萬美元的款項,原告認為該筆款項的支付並沒有合理理由,屬明顯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以及有違公司所營事業。

原告指被告違反「個資法」

另外,原告認為永利澳門承諾於十年內,向澳門大學發展基金合共捐款一億3,500萬美元欠缺合理理由,有損公司股東的利益,故請求宣告解散永利澳門。原告指永利澳門在違反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向一間調查機構乙提供他們的資料,以撰寫一份記載他們進行不適當活動的報告。

原告索82億元天價賠償

永利澳門於2012年2月18日召開特別董事會議,以上述報告作為理據決議強制贖回岡田於永利澳門內持有的股份,直接導致岡田失去在永利澳門內的股東資格及因持股而帶來的經濟利益。原告因此請求各被告以連帶方式合共支付近80億元的財產損害賠償及二億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解散永利澳門初院敗訴

初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後,認為關於要求解散永利澳門的請求,原告是明顯欠缺訴諸法院的充分理由,因此提出解散永利澳門的請求明顯不成立。同時,原告提出的違法行為與其聲稱遭受的損害之間沒有適當的因果關係。基於此,初級法院駁回原告針對被告的各項請求。

再提「個資法」中院上訴

不過,岡田和生不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岡田和生認為原審法院混淆「訴訟上的正當性」及「訴的利益」,堅持認為永利澳門的行為有違公司所營事業,有關公司應被宣告解散。同時,認為初級法院因未有正確解讀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以致錯誤理解其訴因,使有關審判沾有錯誤的瑕疵,應被廢止。

非債權人不能引《商法典》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認為,岡田和生混淆了公司在章程中訂定的所營事業的執行行為及公司在執行所營事業的過程中所偶然作出的違法行為,永利澳門的所營事業一直未有改變。

另外,岡田和生指出的公司所作出的行為,是公司依據決議而作出的實質執行行為,因此要求宣告解散永利澳門欠缺理據,亦由於岡田和生沒有證明其屬永利澳門的債權人,因此不能依據《商法典》第315條規定獲得保護,岡田和生在有關案件中不具有「訴的利益」。

中院指原告搞錯對象

關於損害賠償請求,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分析後指出,對岡田和生構成損失的並非永利澳門不法提供個人資料的事實,而是調查機構乙以有關資料製作報告並在美國報章上刊登的事實;因此,合議庭認為岡田和生的請求與其所援引的造成損害者及對其造成損失的事實之間並沒有關聯性甚至不相符,決定駁回其請求。

原告被告曾攜手掘金

據悉,靠經營彈珠機起家且有日本「彈珠機大王」之稱的岡田和生,與永利渡假村創辦人史提芬永利曾是合作夥伴,早年曾向「Wynn Resorts 」注資助其上市,並且成為「WynnResorts 」主要股東,但終於2012年被永利踢出局,隨後岡田和生便對永利提出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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