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被永利開除出董事局並贖回相關股份的永利前股東岡田和生聯同兩間受其控制的公司(以下稱三者為原告)針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利澳門)、STEPHEN ALAN WYNN等共5名被告,向法院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宣告之訴,請求各被告以連帶方式合共支付近80億澳門元的財產損害賠償及2億澳門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經過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審理,被判敗訴。
原告指於2005年至2008年期間,永利澳門及STEPHEN ALAN WYNN為了獲得一幅路氹區土地批給,向一間公司支付了一筆為數3,500萬美元的款項,屬明顯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以及有違公司所營事業,他請求宣告解散永利澳門,同時也提到強制贖回岡田於永利澳門內持有的股份,直接導致岡田失去在永利澳門內的股東資格以及因持股而帶來的經濟利益。
初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後,認為關於要求解散永利澳門的請求,原告是明顯欠缺訴諸法院的充份理由,因此提出解散永利澳門的請求屬明顯不成立。同時,原告提出的違法行為與其聲稱遭受的損害之間沒有適當的因果關係。基此,初審法院駁回原告針對被告的各項請求。隨後,岡田和生不服上述判決,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裁定岡田和生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法院的判決。
(編輯:林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