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高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受理金額,十萬澳門元以內消費爭議可申請仲裁。 (互聯網圖片)
《特區政府公報》昨(12)日刊登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第一條標的中,關於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可以受理不高於十萬澳門元的消費爭議,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仲裁中心是參照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作為受理小額消費爭議的準繩。仲裁中心自1998年成立以來已處理超過600宗個案,期間《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亦與時並進地因應社會的發展及各種因素作出多次修訂,仲裁中心並推出服務承諾以提升服務效率。
消委會表示,由於早前《司法組織綱要法》已將第一審法院在民事方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調整至十萬澳門元,以及考慮居民近年消費力的提升;澳門作為旅遊購物城市,仲裁中心亦需跟隨有關的調整,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作出批示,批准仲裁中心受理的消費爭議金額由五萬澳門元的上限提高至十萬澳門元,從而加強與擴大對消費者保障的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