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稱,輕軌不同違法行為有輕重之分,建議訂立不同罰則。 (陳駿騏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5)日繼續審議《輕軌交通系統法》,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第二工作文本中,訂明七項有可能危及輕軌安全及影響運作的行政違法行為,一律科處10,000元罰款,三常會認為,這些行為的嚴重性不同,希望政府考慮分別訂立不同處罰。
根據法案最新工作文本第八條規定,以下行為屬於行政違法,科處10,000元罰款:向輕軌行車區域投擲任何物品;未經准許打開輕軌車門、月台幕門或付費區入口閘門,或者阻礙其正常運作;無正當理由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未經批准在車站或輕軌內派發廣告或張貼海報;從事盈利活動;進行籌款或調查;攜帶動物進入付費區或輕軌內(導盲犬除外)。
黃顯輝指出,上述行為一律可被科處10,000元罰款,有委員認為這些行為對輕軌影響有輕重之分,第一至第三類行為屬於較嚴重,第四至第六類行為屬於較輕微,而第七項攜帶動物則處於兩者之間。三常會認為不應「一刀切」處罰,希望政府考慮分別訂立罰則,將會在意見書中加入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