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規定非澳門居民不得安葬在本澳公共墳場,草案並增加禁止在墳場燃放爆竹條文。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在今年8月1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29)日下午在政府總部多功能會議廳舉行記者會,梁慶庭稱,為配合本澳社會發展和完善公共墳場的管理,有必要修訂現行規章,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訂定了《修改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草案明確規定公共墳場的墓地、骨殖箱及骨灰箱的申請條件,擬安葬者須為澳門居民,如為非澳門居民,則須在澳門死亡,又或申請人為澳門居民且為擬安葬者的配偶或第一親等直系血親。骨殖箱及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權為期50年,期滿後可不斷續期,每次為期五年。另外,草案亦加入禁止於墳場燃放爆竹的條文。
草案同時訂定公共墳場永久墓地的合葬規定,建議在永久墓地的權利人死後或屬未能確定相關權利人的情況,與永久墓地的首葬者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人,經在報章刊登通告且無親屬反對,原則上可申請合葬。而經行政長官許可,長期安葬於指定墓地的特定人士的配偶,亦可申請合葬。
此外,為善用公共墳場空間,市政署可對依職權起葬的遺骸火化及作適當處理。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杜淑儀指,如沒人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起葬或延期手續,署方會先將安葬者起葬,再放置一段時間,期間會嘗試通知利害關係人處理,如再沒人前來處理,署方不排除會進行環保葬或化成骨灰處理。(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