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俗稱「新的士法」的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將於今年6月3日生效,《政府公報》今日刊登行政長官作出三項批示,並於同日(6月3日)一併生效。
當中《第8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自車輛被扣押至領回車輛的期間內所產生的移走及存放車輛的費用分別為1,500元及每24小時100元;《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則訂定新的士法之准照、執照及的士駕駛員證之式樣,以及訂定的士駕駛員證繳付年度費用的期間為每年1月至2月;至於《第8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用以取代第214/98/M號訓令,規範的士服務收費及各類附加費。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