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網絡安全法》法案及簽署意見書。(梁啟迪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2)日完成分析及討論《網絡安全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法案將提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及表決。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強調,法案僅適用於被視為關鍵基礎設施及其營運者,並不適用於一般市民,以及全澳所有資訊網絡和系統的一般法律。
何潤生會後向傳媒匯報稱,法案的組織包括由行政長官領導的網絡安全委員會、由司法警察局統籌的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中心,而網絡安全監管實體則由11個公共部門分工,負責監察117個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何潤生稱,政府將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明晰操作性條文和執行情況。
就進行監察時會否侵犯市民的隱私權問題,政府重申,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和監察實體的人員不得直接或透過還原數據技術,取得個人資料、行業資訊或通訊內容。司法警察局作出的實時檢視時,檢視僅涉及機器語言或二進制語言,不得收集電腦數據資料或任何方式對資料進行解碼,否則,監察人員須承擔《個人資料保護法》、《打擊電腦犯罪法》和《刑法典》規定的刑事和行政違法等責任,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紀律責任。如果在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情況下,還須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市民可透過行政申訴,向檢察院和廉政公署投訴,或提起司法訴訟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