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早前終審法院撤銷保安司司長對消防局兩名消防人員所科處的撤職處分的決定。消防局表示,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已重新批示科處兩名嚴重違紀的消防人員停職處分,而該處分為《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中規定停職處分之最高限度,由於之前曾經執行撤職處分,在扣除停職日數後,相關程序現已完成,該兩名消防人員亦已返回當局工作。
兩名消防人員所涉及的兩宗案件分別發生於2005年及2011年,其中一人被法院裁定三項不法之攝錄罪名成立,每項罪行判處六個月徒刑,三罪競合處罰,合共判處一年徒刑、緩刑兩年執行,並須向受害人支付非財產損害賠償十萬元澳門元;另一人則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一項為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處以120日罰金,以及一項侵入私人生活罪,數罪競合,處以180日罰金。經紀律程序後,保安司司長批示撤職處分。兩人就撤職處分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早前裁定處分過重。
(編輯:林思穎)
( 消防局表示,相關程序現已完成,該兩名消防人員亦已返回當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