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在佔領行動期間藐視法庭案,上訴法庭今(16日)下午判他上訴減刑得直,改判囚2個月,即時入獄。
黃之鋒在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阻礙執達主任清場,原訟庭去年1月裁定他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3個月,他服刑6日後申請上訴,並獲准保釋。上訴庭判詞指刑事藐視法庭是嚴重罪行,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等於危害及挑戰法治,不過原審法官明顯未有就他年輕的因素給予比重,上訴庭難以支持原訟庭決定,最終裁定他上訴得直。
黃之鋒在法庭頒發判詞前表示,或會第3次入獄,會以平常心看待,又指自己只是面對數以月計的刑期,相比佔中案被告數以年計的刑期,顯得微不足道。
此前,黃之鋒在2017年8月衝擊公民廣場的刑期覆核案中,被上訴庭改判入獄6個月後服刑,同年11月獲准保釋,之後終極上訴得直。
(編輯:梁翠婷 麥敏楨)
(黃之鋒接受判決前表示或會第3次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