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民防綱要法》法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行政長官依然為澳門民防的最高權力當局,而聯合行動指揮官則由以往的警察總局局長擔任改為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警察總局局長輔助。法案亦訂定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違者處兩年徒刑或科240日罰金;如行為實際造成社會恐慌、影響公共行政當局行動或謠言内容使人誤信消息源自公共行政當局等,則處最高三年徒刑。
此外,法律草案亦訂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以及民防活動的實施規則,明確自然人和法人均對民防行動的推展負有合作義務。法案建議自公布後滿30日起生效。
(編輯:孫渝喆)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法案將會送交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