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9)日上午繼續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案,旅遊局副局長許耀明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已完成法案第一階段細則性審議工作。
法案建議,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經適當表明身份時,有權進入所有設施,亦有權要求場所提供資訊、文件及其他所需的資料。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回應稱,有聽聞酒店房間內設有帳篷、酒吧、與貴賓廳相連及房間登記人與入住人不同等違法行為,當局冀有權利進入房間,加強執法。同時並解釋,進入酒店房間並非監管房內的住客,而是監管酒店營運者的違法行為。但有委員認為此做法涉及私隱,建議當局可在續牌時再作監管。
法案並建議,凡拒絕讓執行職務的旅遊局人員按上述條件規定執行巡查工作者,構成普通違令罪。陳澤武表示,當局強調是有需要時,才會進入酒店房間。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