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通訊截取法》諮詢總結報告中指出,以電信方式實施侮辱、恐嚇、脅迫等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故有納入「通訊截取」的必要性。 (設計圖片)
司法警察局在諮詢期內共舉行了一場業界諮詢專場,以及三場開放予公眾報名參加的公眾諮詢場。 (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昨(6)日公布《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諮詢總結報告,共收集到550份意見,按議題分類共有4,325條意見,當中近85%贊成修法及諮詢文本建議的整體方向,議題以涉及「適用的犯罪類型」和「可截取的通訊類型」意見最多,各佔超過20%。特區政府表示,經充分考慮及分析各方意見和建議,將從多個方面研究完善法案內容。
現行受《刑事訴訟法典》規範的電話監聽制度生效至今已超過20年,部分規範未能適應當前通訊科技的發展,因此,特區政府於去年9月26日為草擬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展開為期45天的公開諮詢,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打擊「以電信方式侮辱」 政府擬納入截取
昨日公布的諮詢總結報告中指出,議題以涉及「適用的犯罪類型」和「可截取的通訊類型」的意見最多。意見普遍贊成通訊截取適用的犯罪類型調整為文本建議的範圍,認為有助於打擊嚴重及特定犯罪。但有司法界意見認為,對於透過電信方式實施的侮辱罪、恐嚇罪、脅迫罪、侵犯住所罪及侵入私人生活罪,被害人已能提供記錄相關言詞的載體作為證據,並且透過電話監聽手段取證已足夠,故對是否適宜對該等犯罪進行通訊截取存在疑問。
政府於報告中回應指,現時上述罪行的實施方式已不限於電話,隨著網絡通訊的普及,以電信方式實施侮辱、恐嚇、脅迫等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故有納入通訊截取的必要性,且應由法官按最後手段原則視乎實際需要對通訊截取作出審批。
「嫌犯須開啟通訊工具密碼」建議被刪除
對於另一項備受社會關注的「由法官命令查閱、提取已儲存的通訊內容」建議,在涉及到的237項意見中,近九成意見表示贊成。然而,在諮詢過程中,司法界、法律界人士、電訊業界及不少公眾的意見都認為,倘要求嫌犯開啟通訊工具或交出儲存載體的密碼,會限制嫌犯的沉默權。由於社會各界尤其專業界別對此問題未能取得廣泛共識,因此政府同意刪除這一建議。
政府:盡可能列舉「截取方法」
另外, 涉及「截取方法」議題的意見共有509條, 佔全部意見的11.77%。當中有81.25%意見贊成以「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事偵查目的之方法」進行截取。但有司法界意見指出,應將截取方法全部列舉,因為「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事偵查目的之方法」幾乎等同一切有可能採用的方法,與通訊截取制度的立法原意不符。
報告回應指,當局有意將現時的截取方法盡可能地清晰化及明確化,但基於近年通訊科技迅猛發展,日後必然出現更多新型通訊工具或方式,因此,截取方法亦必須作出相應配合,才能打擊嚴重及特定犯罪,因此基於現時的通訊科技而盡可能列舉出截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