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介紹法案內容。)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船舶登記法》,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將《船舶登記法》改為《船舶商業登記法》。法案原建議申請海事登記內登錄時由海事及水務局負責,船舶商業登記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負責,現修改為海事局有最終權限是否接納船舶名稱。另外,待特首簽署最後法律文本之後,該法案意見書可於本周五簽署。
陳澤武稱,法案第二條中「重大維修」定義更為清晰,例如改造發電機等超出本身取得價值一半(購買時價值)就是重大維修。另外,娛樂用途的水上電單車也算是船舶之一,且具有相當價值,因此由原條文中的不適用於本法改為可依該法登記。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