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報總編輯李江和社長周仲屏被保利達洋行控告誹謗,去年被初院裁定須向保利達民事賠償合共50,000元,二人作出上訴。中級法院今日(2日)作出合議庭裁判,兩被告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審法院所作的民事事宜判決,改判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的民事索償請求不成立,同時裁定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的從屬上訴理由不成立。
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審理二人上訴時認為,原審法庭認定民事索償主張的事實,實質無觸及李江和周仲屏的行為過錯問題,且李江的評論文章並非新聞報道,在原審的已證事實中,不存在他發表評論是意圖誹謗保利達,無逾越客觀評論範疇,在民事方面亦不屬違法。
(編輯:盧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