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外僱管理員聲稱被上級指令休息時間不准離開工作崗位,變相每天加班2小時,已向勞工局投訴。事主張先生從事大廈管理員2年多,在與管理公司簽署合同時訂明每天工作10小時,其餘2小時是休息時間。但上級要求他在 2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內不能離開工作崗位,變相每天連續工作12小時,張先生認為,由於以往管理員並沒有在上班期間得到實質休息,員工實際上工作時間是超過10小時,要求以1.2倍計算其餘2小時的超時工作補償,追索期至2013年入職起到今年5月6日,估計涉及的加班費有5萬多元,張先生將於本月31號約滿離職,要求追討有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