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屋湖畔大廈的質量及失修問題而影響一眾居民,再度掀起社會對公共工程的關注。近年本澳多項大型公共工程包括東亞運體育館、澳門大學橫琴校區、新監獄及輕軌工程等,都離不開背負超支、延遲,質量問題等詬病,有學者認為,政府有必要重新反思現行審標準則,包括公共工程批給的法律制度,以改善公共工程招標制度,確保工程的完成更有效率,但要切實迎合《五年規劃》中的方向,仍然存在一定的阻力。
澳門現時用以規範公共工程招投標和承攬的法例仍沿用60年代所訂立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令74/99/M,因接近20年未有修訂過,故法律界及建築業界人士普遍均認同該法令已過時,早已無法應付現今社會金額龐大、複雜性高、且工期緊逼的公共工程。而事實上,較大型的私人、賭場工程等,也普遍套用世界性的建築合約操作模式,如套用香港業界普遍使用的標準合約,導致澳門政府的工程完全落後於世界其他城市。
就本澳公共工程為例,如需定性為工程變更,雙方首要議好造價和工期,經業主高級人員批覆再簽署補充協議並提交銀行擔保方生效。因議價、批覆和簽署文件等環節需時,由設計改動至開始按新設計動輒數個月以上。如果雙方談不攏或有拉鋸局面,情況將更混亂,可能令工程暫時停頓。由於業主擁有單方面評核金額的權利,較容易造成對立和不公平的局面。如有爭議,需交法院判決,需時數年。反之,在其他城市,工程變更不一定要先議好造價或工期。承建商可以一邊施工,雙方一邊談價錢和工期,過程快而比較有彈性。工程費和變更金額由顧問以中立角色決定,業主不能干預,較為公平。就算最後雙方不能就變更所帶來之額外金額和工期達成協議,爭議可以通過仲裁機制,由獨立第三方專家仲裁員判定。
如遇設計變更造成工期大幅延誤或物價上漲,根據澳門現行法令訂明因非承建商需負責的延誤(如設計修改)所造成的工期延長,承建商有權按官方公布的物價統計指數申請調價。但指數乃由一籃子材料或人工費組成,並不完全反映成本實際增幅。且對於因工期延長造成承建商的非直接費增加(開辦費),並無訂明補償計算辦法或以何種方式補償。相反,其他城市因非承建商需負責的延誤所造成的工期延長,業主須交由顧問評核承建商實際損失,包括直接和非直接費用。
因此,要解決工程變更處理機制的繁複、檢討欠缺顧問的中立角色及增加仲裁機制,是完善塵封20年的公共工程管理法規的關鍵任務,要將澳門打造成宜居、宜業、宜行、宜遊及宜樂的城市,《五年發展規劃》中必須要有與世界接軌的公共工程管理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