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案,法案建議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和表明身分時,有權進入所有設施,亦有權要求場所提供資訊、文件及其他所需的資料。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稱,現今很多犯罪交易都在酒店房發生,委員會認同有關建議,但需思考平衡人權、私隱和巡查權。
陳澤武又引述政府重申,法案僅規範酒店用途的樓宇,青年宿舍等旅館不列入管理範圍,故法案與非法旅館的規範無關,強調不屬酒店的地方仍然不能用作酒店用途。政府又澄清青年宿舍屬教青局管理,會考慮設條文明確排除敎育性質類似設施,包括位於旅遊學院內類似酒店的訓練設施。
法案中提出酒店至少七成客房能供顧客使用才可向公眾開放,牌照並需要列明提供客房的數量。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