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顯輝表示,如僱主僱員發生糾紛,職介所需應服務使用者要求介入協調。(梁雄業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上午繼續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第二份文本。
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新文本要求職介所向僱員提供生活資訊,特別是外僱時的語言協助;如僱主僱員之間出現事故或糾紛,職介所需應服務使用者要求介入協調。
黃顯輝表示,條文列明職介所對僱主的收費沒有限制法定上限,但會公開有關收費準則;另外條文會限制職介所最高只能向僱員收取首月人工的一半作為報酬,委員會認同立法原意,認為能保障僱員,但如支付一半人工,會與勞動關係法規定每月只能扣取六分之一相抵觸,故委員會建議職介所應分期收取費用,政府表示願意調節有關條文。
黃顯輝又指,條文列明職介所需要獲得菲律賓、越南等地的外僱輸出國家同意,審批完成後有關職介所才能夠引入外地僱員,職介所的淮照會明示有關證明。有指外地僱員會以個人旅遊身分來澳,再直接到職介所找工作,黃顯輝指有關內容下次開會再深入討論。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