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天台若具專屬使用權

中院:其餘住戶不得侵犯
17/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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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其餘住戶不得侵犯

大堂圍一唐樓三個獨立單位的業主向初級法院提起「非特定之保全程序」,要求承認大樓所有業主都有進入天台的共同需要,敗訴後向中級法院上訴,中院合議庭經審議後,確認初級法院判決,認為除非需採取緊急措施或維護,若大廈天台具有專屬使用權,其餘住戶不得侵犯,駁回上訴。

案中唐樓樓高三層,其中三樓(最高層)A單位業主於2011年3月在分層登記中把天台附註為三樓專用,並於2017年獲中級法院確認。

唐樓的另外三個獨立單位業主向初級法院提出訴訟,指在《分層物業規章》中規定業主可以將空調外機安裝在天台上,這也是整座大樓唯一可以安裝空調外機地方,況且天台是所有小業主共同所有,全部人都有權使用。

初級法院指出,根據《民法典》規定,分層物業天台被強制性劃歸為共同部分,即使被分撥予某個單位專用亦然。涉案分層物業的設定憑證(即相關登記)確保三樓業主在法定限制範圍內,對天台享有排他的專屬使用權,亦應在有必要對其採取緊急措施或進行維護情況允許其他單位業主進入天台。

然而,這個必要性,必須針對具體情況作出分析,不能像該三名業主所主張,以一種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方式,承認大樓所有分層單位業主都有隨時進入天台的共同需要,否則便是侵犯了分層物業的設定憑證所賦予三樓業主對天台的專屬使用權,何況安裝空調外機不屬於任何緊急措施或對大樓的共同部分進行的維護。三名業主若想佔用天台的一定空間安裝空調外機,應與三樓業主協商解決。法官認定不存在擬保全之權利確實存在的跡象證據,駁回申請,三個獨立單位業主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確認了初級法院的判決,維持不批准三獨立單位業主所申請之保全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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