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於1970年出生於中國內地人士,1984年跟隨父母加入湯加籍,在1983年至1993年期間曾在澳門連續居住,2015年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但被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以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規定而拒絕,該人士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審理後,行政法院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在澳門特區成立前或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中國公民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儘管上訴人提交的出生公證書顯示其在中國內地出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曾原始取得中國國籍但由於國籍在取得後亦會因各種原因嗣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亦規定凡中國公民只要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產生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後果,鑑於上訴人曾取得湯加籍,行政卷宗亦載有其所持湯加護照為證,上訴人未能提供顯示其仍具有中國國籍文件,未能證明其符合取得《居留權證明書》的全部要件,基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人不服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作出審理後完全認同行政法院就有關問題作出的論證及決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