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許可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15/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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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許可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特區公報今日刊登行政長官根據澳門基本法,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許可設立一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公司採用的中文商業名稱為「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葡文為「Macau Renovação Urbana, S.A.」,英文為「Macau Urban Renewal Limited」。

為優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住質素及環境,並促進經濟、社會及旅遊的發展,公司所營事業為:協調和推動一切與都市更新有關的活動,尤其是進行界定屬規劃範圍內的公共空間、基礎建設、集體設施及建築物的活化和重整工作;推動預防現存建築物老化以及衛生、美觀及安全條件惡化;推動復修空間的創新城市功能的發展。

公司尚可開展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的工商業或提供服務的活動,但須經為此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和明示許可。

為推行公司所營事業,公司可與公共或私人實體開展和訂立合作協議,以及對其他公司、財團或其他方式的組合出資。

公司的起始資本額為澳門幣一億元,由股東按下列比例悉數認購並以現金支付:澳門特別行政區佔96%;工商業發展基金佔3%;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佔1%。規定不影響日後可根據商法的規定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又或處分股份。

作為股東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繳資本的股份由財政局持有,其餘股份由其他股東各自持有。

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由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定的代表行使。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由其為此指定的代表行使。

人員制度方面,公司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招聘人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得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公司擔任職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撥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公共實體給予的津貼構成公司的資源,且不影響依法有權享有的其他財產及收益。

行政法規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編輯:盧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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